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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A女之母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律師
被      告  尚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紅 
訴訟代理人  涂義芳 
            張世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卷內之CNS12651升降階梯構造國家標準嗣經主管機關廢止,而本件事故發生時電扶梯規格所應適用之國家標準乃「CNS15930-1、CNS15930-2電扶梯及移動步道之安全」,該等證據經本院職權調查後尚未經兩造辯論,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