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99號
法定
代理人 A女之父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A女之母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被 告 尚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涂義芳
張世儒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卷內之CNS12651升降階梯構造國家標準
嗣經
主管機關廢止,而本件事故發生時電扶梯規格所應
適用之國家標準
乃「CNS15930-1、CNS15930-2電扶梯及移動步道之安全」,該等證據經本院職權調查後尚未經
兩造辯論,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