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55號
聲 明 人
即 原 告 張岳峰
相 對 人 吳秀鳳
上列原告與古張辛妹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被告盧志華於民國113年7月7日死亡,有盧志華之
戶籍謄本(除戶全部)1份(本院卷㈡第585頁)在卷
可稽,聲明人即原告於113年8月8日以民事
聲明承受訴訟狀(本院卷㈡第581頁),聲明由盧志華之母吳秀鳳承受訴訟,但吳秀鳳已拋棄對盧志華遺產之
繼承,並經法院
准予備查,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9月19日頭院揚家佳日113年度
司繼字第692號公告1份(本院卷㈡第723頁)在卷
可證,是聲明人
前揭承受訴訟之聲明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