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5號
聲  明  人
即  原  告  張岳峰
相  對  人  吳秀鳳
上列原告與古張辛妹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盧志華於民國113年7月7日死亡,有盧志華之戶籍謄本(除戶全部)1份(本院卷㈡第585頁)在卷可稽,聲明人即原告於113年8月8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本院卷㈡第581頁),聲明由盧志華之母吳秀鳳承受訴訟,但吳秀鳳已拋棄對盧志華遺產之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9月19日頭院揚家佳日113年度司繼字第692號公告1份(本院卷㈡第723頁)在卷可證,是聲明人前揭承受訴訟之聲明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