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張岳峰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被告古張綉娥已於起訴前(即民國90年3月22日)死亡,請具狀追加其之全體
繼承人、再轉
繼承人為被告。
二、被告盧志華已於起訴後(即113年7月7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請查報其
遺產管理人,並具狀聲明前開人
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