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台宜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文 
訴訟代理人  陳建邦 
被      告  張志翔 


            陳敬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查得被告陳敬堯已於113年1月4日入法務部○○○○○○○○羈押中,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