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台宜陶瓷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志翔
陳敬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
按言詞辯論
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
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然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查得被告陳敬堯已於113年1月4日入法務部○○○○○○○○羈押中,因認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