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被 告 帝禕工業有限公司
原 告 新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53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