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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2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謝志務



被      告  陳昶豪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蘇淑惠
            陳正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內關於「隆興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隆興段及德義段」之記載;另附表欄內關於「(6)919地號。(7)943地號」、「同段0910地號、0911地號及708地號」之記載,應各更正為「同縣市○○段○○0○000地號。(7)943地號」、「德義段910地號、911地號及隆興段708地號」之記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602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內關於「隆興段」之記載及附表欄內關於「(6)919地號。(7)943地號」、「同段0910地號、0911地號及708地號」之記載,因有誤寫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規定,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