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陳伊平 
            劉秀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徵律師
複代理人    楊曜宇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國豪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抗告用。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