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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江錫麒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瑋律師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 張淳喬
主 文 理 由 一、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火災發生地點所在之原告即 反訴被告(下稱原告)所有之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係於79年7月、80年11月間起課房屋稅(卷一第87、89頁),斯時並無現今建築法第77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9條、第70條、第88條等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系爭房屋無從適用上開法令規定,則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被告)主張原告違反該等保護他人之法律,及據此主張原告設置管理有欠缺,即有未合。本件有再開辯論釐清系爭房屋應適用之建築法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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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