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0萬7677元,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14萬291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基此,本件上訴利益即為714萬2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677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