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原 告 徐月蘭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江錫麒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徐文貴
訴訟代理人 徐志遠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徐洋貴
徐春貴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徐華貴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志遠
被 告 湯秀妹
湯秋妹
封湯三妹
湯玉媛
楊羅富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楊文芳
楊文忠
楊文彬
楊金山
楊金城
羅楊秋妹
楊春蓮
楊春菊
楊秋琴
鍾金松地政士即徐武貴、徐榮貴、徐秋貴之遺產管
理人
參 加 人 湯勇祥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代原告徐月蘭承當訴訟
。 理 由
一、
按「
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原告起訴後,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均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三、
經查,原告於112年8月16日起訴主張請求
被告拆除其所有同段506-1、507、507-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並將
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
嗣於訴訟繫屬中,同段507-2地號土地於112年9月6日逕為分割成同段507-2、507-4地號土地,原告
復於112年11月17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土地之
所有權均移轉登記予聲請人
等情,有蓋有本院收狀章戳之
起訴狀1份、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各1份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一第19頁、本院卷二第97至101、285、131至133頁),已足認定。聲請人具狀聲請由其承當訴訟,經本院函請其他當事人表示意見,原告、被告徐文貴、徐洋貴、徐春貴、徐華貴具狀表示同意,被告楊羅富貞具狀表示不同意,有其等書狀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111、113、121頁),其餘被告則
迄今均未表示是否同意。衡以
本件訴訟標的係基於系爭土地所有權而有所請求,系爭土地所有權既已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承當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