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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羅富貞


上訴人
原      告  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羅富貞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前揭裁定業於同年11月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