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賀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仁增
訴訟代理人  賴桂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賀苗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苗栗分行
111年3月5日
19,171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