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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江韋侖 



代  理  人  施文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0號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恆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

1
1000

002
恆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

1
1000

003
恆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

1
1000

004
恆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

1
1000

005
恆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

1
1000

006
恆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