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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素玲 
代  理  人  劉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1年12月13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2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2年7月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一采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1年11月10日
1,491元
AJ0000000

002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意豐農產店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1年11月10日
21,700元
AJ0000000

003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1年11月20日
28,412元
AJ0000000

004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高登光電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2年1月5日
96,008元
AJ0000000

005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超淨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2年1月5日
39,900元
AJ0000000

006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德安信記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2年1月5日
3,938元
AJ0000000

007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三立國際商標事務所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2年1月5日
17,000元
AJ0000000

008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笙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2年1月5日
135,495元
AJ0000000

009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大源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12年3月5日
1,575元
AJ0000000

010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大源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苗栗分行
112年2月5日
5,607元
NN0000000

011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金旺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苗栗分行
111年12月5日
54,066元
NN0000000

012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大永真空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苗栗分行
111年12月5日
47,250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