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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素玲
訴訟代理人  劉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
銘曄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行
112年2月5日
33,075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