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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鍾秋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附表所示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2年3月23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且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公告公示催告網頁查詢資料1份(附於司催卷)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112年9月22日)前即112年8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1份(本院卷第13、14頁)在卷可參,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102-ND-24281-0

1
1,000
2
102-ND-24282-2

1
1,000
3
102-ND-24283-4

1
1,000
4
102-ND-24284-6

1
1,000
5
102-ND-24285-8

1
1,000
6
102-ND-24286-0

1
1,000
7
102-NX-472-8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