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偵移調字第22號
劉侑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
■金額轉換■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