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定台  

            蔡芝珍  
            蔡丕成  
            蔡淑威  

            陳蔡淑幸
            蔡淑鸞  
            蔡念中  

共      同
代  理  人  蔡銘書律師
相  對  人  郭永昇  

            郭麗娟  
            郭書荏  
上列當事人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四日所為之一ㄧ三年度全字第一一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全字第11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查核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