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潘永浤
相 對 人 鴻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苗栗縣政府
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2項所載,關於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8萬5834元,並於同年12月20日前循薪資轉帳方式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內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經苗栗縣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在案,依調解內容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萬5834元,故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苗栗縣政府113年11月20日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第2項記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28萬5834元,並於同年12月20日前循薪資轉帳方式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內等語,並經聲請人、相對人之代理人均簽名確認,是聲請人及相對人已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協議,
勞資爭議調解即已成立。又相對人並未履行
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第2項所載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在卷
可參,
堪認相對人確實未履行其義務,則
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尚屬有據,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