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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相  對  人  蘇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苗栗縣政府於民國113年2月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就聲請人與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是勞資爭議須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
    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經苗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13 年2月5日調解成立。然相對人並未依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所示依期給付聲請人,尚欠新臺幣45,000元,為此提起本件聲請等語。並提出苗栗縣政府113年2月5日府勞資字第1130029697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苗栗縣政府113年2月5日府勞資字第1130029697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其調解結果成立內容欄係以:「⑴對造人(指相對人)願給付申請人新臺幣(下同 )58,206元,給付方式如下:⑴對造人於民國113年2月25日給付申請人3,206元。⑵其餘款項 55,000元,自民國113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申請人5,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⑷對造人遲誤給付一期款項,尚未到期之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並經本件雙方及調解委員簽名確認,此有上開苗栗縣政府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憑。是兩造已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協議,兩造間之勞資爭議調解即已成立。又本件聲請人既稱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執行調解方案,核與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所定聲請強制執行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