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原 告 謝發罡
被 告 亞洲瑞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2,998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補提繳68,685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共計241,683元,系本於給付
資遣費、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工資、一般薪資差額、預告
期間工資、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之請求,因合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另關於請求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因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計應分徵收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之3,883元。
二、被告亞洲瑞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洪建龍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表:
| | 左列之請求,得暫免 徵裁判三分之二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C)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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