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彭宥軒
上列原告與
被告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
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原告未陳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
確認利益為若干,亦未提出相關條款之契約書及詳細之薪資明細,致法院無從核定第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其起訴程式有欠缺,原告應具狀補正。
二、提出被告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