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陳文良
群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被告短報勞工保險之薪資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5,75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10元,
惟依前開規定,
本件係因給付工資及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3元(計算式:6,610元1/3=2,2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法人之法定
代理人;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起訴雖以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群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然未載明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群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所或
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