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9號
原 告 鄭清元
上列原告與
被告龍勝鐵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1,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前開規定,
本件係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龍勝鐵工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