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葉建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宏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之聲明即表明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如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之內容)。查
聲請人調解聲明第2項:「宏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勞基法第5款
資遣聲請人衍生爭議」,
上開聲明未具體特定(如係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應表明請求之金額;如係請求相對人為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聲請人應具狀補正之。
二、相對人宏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楊雅屹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