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72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8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1,424,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
二、被告蘇肇洲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