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74號
原 告 楊書綾
李威昕
李佳薰
李威漢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新實業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請求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合計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42萬6,877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542萬6,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757元。
二、被告裕新實業及昱宸土木包工業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
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
合夥人全體姓名
暨提出最新之
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三、被告久益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陳淑姝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