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78號
原 告 廖家康
被 告 有利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有利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為263,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