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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彭達武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間返還費用事件。查
本件
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89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