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黃玉珍
被 告 亞洲瑞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44,59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50元,
惟依前開規定,
本件係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3元(計算式:2,650元1/3=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883元(計算式:883元+3,000元=3,883元)。
二、被告亞洲瑞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洪建龍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