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91號
原 告 詹蕙明
兼 上一人
被 告 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100元,及自113年9月5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1元,另請求被告提撥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則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前開規定,此部分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電子
起訴狀所載原告為詹蕙明、陳韋榮2人,
惟於勞動調解
聲請狀與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僅詹蕙明,而陳韋榮則列為原告代理人,則起訴原告究為何人?請具狀更正起訴原告,並提出經更正且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正本及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