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遠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連永捷律師
鄭典顥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曾煥秋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549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然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原判決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0萬4800元本息部分
予以准許,就297萬9500元本息部分予以駁回。上訴人就
上開不利於其之部分提出上訴,故
上訴利益為297萬95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萬4549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