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誠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宗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詹云儆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伍拾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3,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