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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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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勞保補償金收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彭達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勞保補償金收回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運處」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113年度勞訴字第20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