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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勞訴
字第25號
原 告 曾榮二
被 告
中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雯淇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