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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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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
債  權  人  貿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華 


債  務  人  百川行銷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慶壐 
上列當事人聲請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支付命令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 百川行銷產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 百川行銷產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