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1號
債 權 人 古維瑄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亞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係指說明聲請人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並應提出相關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請求
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利息,並主張債務人無故失聯且多次催促還款等語。然依債權人所提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無從認定其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本院另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釋明並補正對陳亞莉聲請發支付命令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4日由債權人收受,
惟其
迄今仍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有送達證書、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及本院收文
暨收狀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依
上開說明,本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