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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號
債  權  人  李雪亮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徐宗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係指說明聲請人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並應提出相關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利息,並提出提款10萬元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為證。然依債權人所提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開證據,無從認定其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3日及同年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釋明並補正對徐宗騰聲請發支付命令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該通知分別於同年月11日、同年月28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住所地之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南湖派出所及居所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今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之請求為有理由,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