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
債 權 人 巨慶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吳珮語、吳昱璋即富田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珮語、吳昱璋即富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查吳珮語、吳昱璋
之戶籍地均設於高雄市苓雅區;富田工程行則設於屏東縣屏東市,此有吳珮語及吳昱璋個人戶籍資料、富田工程行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附卷
可稽,
堪認債務人之住所地及登記址均非於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