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志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5,88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78計算之利息,
暨1,200元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107,114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
㈠其中44,099元,自民國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㈡其中59,416元,自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