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4號
債 務 人 彭啓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彭啟軒」之記載,應更正為「彭啓軒」。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214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彭啟軒」之記載,
應更正為「彭啓軒」,
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