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賴星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2,4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大眾銀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絛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賴星榮向聲請人借款現金卡新臺幣15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2年10月24日起至98年9月30止,所持之現金卡並約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提領現金或轉帳,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料債務人賴星榮於97年3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一、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各1件。二、放款明細1件。三、金管會函及公司事項卡各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3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2,452元
賴星榮
自民國101年07月02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001
新臺幣112,452元
賴星榮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