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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洋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8,269元,及206,981元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73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張洋浩並未依約還款,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