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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朱榮發 
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旭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洪春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委託聲請人辦理停車場許可,約定代辦費用新臺幣(下同)25萬元,已預收5萬元,民國112年12月29日苗栗縣政府許可後,債務人未支付尾款,為此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固據提出苗栗縣政府函文為證。聲請人並未釋明債務人答應給付聲請人代辦費用之事實。經本院於113年5月3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業於同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今仍未補正,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與債務人究竟有無債權債務關係。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