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代 理 人 葉庭歡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鍾岳秦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能獨立以
法律行為負義務
者,有
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45條定有明
文。又
原告之訴,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被告有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4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
債權人未提供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本院無從依
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戶政資料,以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
力。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同年6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