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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債  務  人  謝韶瑋即謝文華之繼承


            謝韶郁即謝文華之繼承人


一、上列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文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3,55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文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繼承人謝文華業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死亡,債務人對謝文華所負之債務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債權人之聲請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