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一、上列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文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3,55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文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案被繼承人謝文華業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死亡,債務人對謝文華所負之債務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債權人之聲請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