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90號
以上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傅剴洛即瀚洛商行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委由聲請人提供保全服務,
詎債務人違約終止保全契約,依契約約定,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3,000元,經催討,債務人
迄今未給付,為此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固據提出防災服務契約書影本為證,
惟聲請人未釋明債務人係如何違約,或是債務人違約後是否有通知聲請人終止契約,進而符合雙方契約約定之賠償條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聲請人業於同年7月1日收受,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