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89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94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黃俞璇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俞璇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俞璇目前設籍於彰化縣大村鄉,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又本件並無客觀之事證,足認債務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即可推定其戶籍地址應為其住所。準此,債務人之住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
|
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