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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正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07,017元及239,0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正針分別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24日 及民國(下同)110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1,0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0年2月24日起至民國(下同)115年2月24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500固定計息。2.新臺幣39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0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下同)115年12月15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880固定計息。(二)、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3年3月15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646,06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料未獲付款,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8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7017元
陳正針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五
002
新臺幣239048元
陳正針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7017元
陳正針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239048元
陳正針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