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03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6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温金文向
聲請人申請現金卡貸款,所持之現金卡並約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提領現金或轉帳,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逾期清償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之利息。
詎料債務人温金文於101年07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欠款,依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二)、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一、放款明細1件。二、貸款契約書及約定書影本各1件。三、金管會函及公告各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39號
利息: